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已經自治區統計局公布,自治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1994元,月平均工資5166元。鄂爾多斯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496元,月平均工資為6208元。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及自治區社保局《關于核定2017年繳費基數和執行繳費比例的通知》(內社險發[2017]26號)文件規定,現就全市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圍和時間
(一)在我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屬于核定范圍。
(二)核定時間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繳費基數從2017年1月起執行。
二、繳費基數核定原則
(一)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
企業單位的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繳費月份的參保職工人數進行核定,企業單位月繳費基數低于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按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核定。企業單位職工要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確定工資總額的構成。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2016年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166元的60%的,以60%核定,高于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166元的300%的,以300%核定。
(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數核定
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要按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127)文件的規定確定職工工資項目構成,單位繳費基數要按每個職工的繳費基數之和進行核定。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核定程序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核定程序一致。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核定
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的農牧民,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80%、100%、150%、200%、250%、300%七個檔次核定,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基數進行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自治區2016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進行核定。
(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核定
參保單位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核定,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參保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不得低于2016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166元的80%;不得高于2016年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166元的300%。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以本人2017年1月退休工資申報,隨本人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調整。
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參保職工2017年度本人月繳費基數不低于2016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208元的60%;不得高于2016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208元的300%。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三、繳費比例
各旗區要嚴格執行自治區及鄂爾多斯市統一規定的繳費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區經辦機構應盡快安排部署2017年申報核定工作。
(二)對不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參保單位,依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三)為便于進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準備期收支清算,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時要同步要求申報2014年10月后的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已申報的無需重復申報)。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要認真審核,依法經辦。發現有違反《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行為的,要嚴肅處理。